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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IPO | 聚灿光电:曾涉专利纠纷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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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为LED外延片及芯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灿光电”)在证监会网站上已经预披露了招股说明书。通过证监会网站查询,聚灿光电曾经分别在2015年7月31日和2017年3月13日报送过两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记者调查发现,聚灿光电曾涉一起专利纠纷,但两份申报稿中并未有披露。值得一提的是,当时同为被告的另一拟上市企业德龙激光对此事进行了披露。


未披露曾涉专利纠纷

LED外延芯片行业属资本和技术双重密集型行业,技术研发实力是资本投入能否有效转化为利润的核心。

记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一份关于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显示,被告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8号。法定代表人潘华荣,执行董事。

裁定书中表明 “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5月9日、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及被告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聚灿光电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前身为 “聚灿光电科技 (苏州)有限公司”。尽管大族激光撤回起诉,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这份民事裁定书中也并未明确具体内容,那么聚灿光电是否曾涉及专利纠纷?背后究竟是什么情况?

“公司是曾与大族激光发生过专利纠纷。”聚灿光电证券事务代表徐纹纹昨日在接受大众证券报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道,“公司使用一款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德龙”)仪器设备被大族激光起诉发明侵权,聚灿光电是设备使用商,苏州德龙是设备供应商,故被列为共同被告,该案件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大族激光撤诉处理。”

当记者进一步电话采访时表示 “公司现在是否还与苏州德龙有业务联系”时,徐纹纹回答称“目前苏州德龙还是公司的设备供应商。”

另一拟上市公司曾有披露

记者注意到,苏州德龙激光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为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龙激光),目前已经进行了招股说明书的预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聚灿光电未曾披露的专利纠纷却在德龙激光的招股说明书有详细说明。根据德龙激光关于“专利诉讼、纠纷情况”中介绍: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就其享有日本浜松光子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浜松”)的专利“激光加工方法以及激光加工装置”(专利号01818225.9)的独占许可专利权起诉公司侵权。2011年11月30日,德龙激光对日本浜松享有的上述专利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026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等专利权全部无效,后原告大族激光均对上述诉讼进行撤诉。

2013年5月7日,日本浜松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0026号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复审委提起诉讼,德龙激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00号行政判决,维持第200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13年12月26日,日本浜松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0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专利复审委提起诉讼,2014年5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457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15年3月26日,日本浜松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457号行政判决,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德龙激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那么,为什么在聚灿光电此前两份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均未提到?“这件事发生在2012年,因此不在法定披露期内。”徐纹纹进一步告诉记者。

值得一提的是,德龙激光的申报稿于2015年9月23日报送;聚灿光电的两次申报稿,第一次报送日为2015年7月31日,第二次报送日为2017年3月13日。

这也意味着聚灿光电第一次预披露招股说明的报送时间早于德龙激光,既然晚申报的德龙激光都披露了相关内容,为何聚灿光电只字未提?目前案件进展如何?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将持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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