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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国内首次立法规定老师可“惩戒”学生,老师们却“不敢用”,老师到底能不能惩戒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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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在的熊孩子越来越多,上学也各种捣乱,但是老师们却因为禁止体罚这一规定,导致管理上束手束脚,这样真的好吗?


学堂君注意到,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近日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这让不少地方的老师都颇为羡慕——的确,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老师都不敢批评学生了。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方面怕管严了,让孩子们不耐烦,效果不一定好,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一些工作上的‘麻烦’;另外一方面,如果放之不管,感觉自己对不起自己的职业,这个度太难把握啦。”有老师这样说道。


但有了“惩戒权”的青岛老师们究竟感受到了什么不同吗?他们对此怎么看呢?


受访老师1:

《办法》对老师的惩戒权做了明确规定,我们进行教学管理时更有把握了。新出台的《办法》使得老师们行使“惩戒权”有了法律依据。


受访老师2:

惩戒对集体管理来说有其合理性,在班集体中适当运用惩戒方式教育,可以矫正学生非社会性行为。


受访老师3:

没有规章制度的明确,任何老师都不敢惩戒学生,关系到自己的饭碗不说,更主要的是怕伤了孩子。有了管理办法,可谓有了“抓手”。


受访老师4:

现在的学生心理很脆弱,班里有个孩子被家长管多了之后经常说‘我去跳楼了’,我们做老师的哪还敢惩戒?虽然《办法》出台,但仍界线不明,惩戒实施起来不注意就会被家长认为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比如,罚站算惩戒还是体罚,罚抄作业算不算变相体罚?


受访老师5:

如何把握这个“度”又是一门学问。怎么算“适当”,这样让老师自己拿捏也挺为难。所以将“适当惩戒”写入规章只是第一步,更应该出台相关细则。


评价有好有坏,但总的来说,《办法》给了老师"抓手",然而没有细则,让老师们无从下手。




“惩戒权”,到底应该怎么用?



其实,仔细梳理就不难发现,尽管各类文件表述不一,但“惩戒权”对于教育来说是一个合理内在的权利。毕竟,“适当的惩戒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手段。”


但如何用好,实现学生、老师的双赢,才是我们很真正该关心的。


惩戒不等于体罚,需要合法程序

“惩戒不等于体罚。体罚指向人,惩戒指向人所犯的事。惩戒的目的不在‘惩’,而在于‘戒’。”江苏省苏州一中副校长王开东认为,惩戒只能谨慎而为,不能过多使用。惩戒本质上治标不治本,但却是特殊情况下不得不采用的有效手段。


但如何使用呢?


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就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却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惩戒要与激励相结合

王开东认为,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而并非仅仅为了“教训”和“报复”,因此,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


惩戒不应单独使用,必须与激励相结合。


一方面,惩戒的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


另一方面,在制止学生的错误行为时,应给予其新行为的指导。而且,当学生的新行为一旦出现,应立刻给予关注并停止惩罚。



内容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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